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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 Chitwing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2
Jun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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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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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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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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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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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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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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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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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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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该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 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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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股票买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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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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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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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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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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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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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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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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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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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原公告日期的,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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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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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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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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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和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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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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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违法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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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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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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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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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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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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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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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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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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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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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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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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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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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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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 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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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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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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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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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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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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