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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 Chitwing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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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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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捷荣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累计实 际对外担保总额为港币 5,300 万元,折合人民币 4,765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38%。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 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 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并询问 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 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该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 红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 较为健全,该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控 作用,能够预防并及时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和舞弊现象,确 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 情况均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 法》”)中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激励计划》 及《考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
2、通过对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其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同意聘任龚建凤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曾江虹
祝渊
赵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