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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fang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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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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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最近三年的净利润及分配情况 单位:元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 以其他方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占合并报表中
报表中归属于 式(如回 红金额占合并报表
现金分红金额 归属于上市公
分红年度 上市公司普通 购股份)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含税) 司普通股股东
股股东的净利 现金分红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的净利润的比
的金额 润的比例
2020年 0.00 278,143,020.05
0.00%

0.00

0.00%
2019年 50,947,626.27 247,085,399.66
20.62%

0.00

0.00%
2018年 0.00
171,101,008.97

0.00%

0.00

0.0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现金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随着我国能源转型的推进,电网公司采取措施推动电网向能源互联网升级,电 力系统发电、输变电、配用电各个环节都面临着变化和挑战。为了提高公司的产业 优势和竞争力,公司计划加大在新技术应用方面的研发投入。2020 年虽然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但考虑到未来研发投入对公司资金需求的压力,公 司董事会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量,决定2020 年不分派现金红利,不分配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将用于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独立意见

提高和完善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面对行业变革和市场竞争,实现持续发 展的根本所在。我们同意董事会作出的2020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配,不分配红股,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我们认为这项决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请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1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完善了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对子公司、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重点活动的内 部控制严格、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18年12月7日 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对原采 用的租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事前了解认可并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4 月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2

定;

2、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董事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人选需经深交所审核通

  •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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