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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Sep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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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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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王明玲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公告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2 年8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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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1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9 月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163,582,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会议逐项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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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2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5、《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6、《关于建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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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3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律师:孙广亮 王明玲 2012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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