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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Ju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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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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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黄芳莹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 2012 年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大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关于选举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的提案,公司于 2012 年5 月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该提案,并于2012 年5 月16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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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股份 165,038,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十二项议案:

  • 1、《公司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 2、《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3、《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5、《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6、《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度述职报告》 ;

  • 7、《关于公司聘任2011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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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8、《关于公司聘任2012 年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9、《关于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确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 11、《关于公司确定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 12、《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在审议《关于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 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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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黄芳莹

2012 年6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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