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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8
Aug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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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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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容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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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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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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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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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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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 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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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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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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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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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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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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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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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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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 理。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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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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