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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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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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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邹大雁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度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1 年6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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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6 月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 人,代表股份167,221,4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七项议案:
-
1、《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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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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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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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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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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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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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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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广亮
2011 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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