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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Jun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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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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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9 年4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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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5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 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 人,代表股份123,475,8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5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18 人,代表股 份4,540,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6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公 司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议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 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 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关于委托深国投开展信托投资计划》的议案时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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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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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广亮

2009 年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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