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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E-E-Jiao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Jul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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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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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 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8 年6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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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6 月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 人,代表股份122,819,2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 年财务决算 报告》、《公司2007 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独 立董事2007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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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必备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8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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