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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UI INDUSTRIAL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7

Aug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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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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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6 证券简称:迪瑞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7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宋洁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9,201,000 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其中,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宋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宋洁女士的通知,拟减持公司股票,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

  • (1)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

  •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勇

  •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副董事长:宋洁

  • 2、股东持股情况介绍

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本公司股份82,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3.80%;宋勇先生持本公司股份13,271,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8.65%; 宋洁女士持本公司股份10,858,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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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自身发展需要及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述三名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9,201,000 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其中,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 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同时,上述股东各自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各自承诺的减持数量上限。

(4)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6)拟减持价格区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期间公 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6 个月。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2)在满足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24 个月内合计减持不超 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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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20 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不影响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推出以下股价 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将以500 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增 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延长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半年。

(4)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瑞发投资承担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连带 责任及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义务,购回价格以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和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自该等事实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瑞发投资将启动购回首次发行瑞发投资所转让的全部股份的程序, 及时履行购回义务。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宋勇先生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 行价,锁定期限延长6 个月。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 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予以公告。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在满足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股票 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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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出现 持续20 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不影响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推出以下股价 稳定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各自分别以上一年度年薪的20%资金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延长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半年。

(4)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实际控制人宋勇承担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连带责任及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义务,购回价格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和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自该等事实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实际控制人宋勇将启动购回本次发行宋勇所转让的全部股份的程序,及时履 行购回义务。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宋洁女士

(1)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 行价,锁定期限延长6 个月。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 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予以公告。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在满足锁定期后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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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出现 持续20 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不影响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推出以下股价 稳定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各自分别以上一年度年薪的20%资金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延长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半年。

(4)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情况等情形 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价 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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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股东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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