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IRUI INDUST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55384_rns_2025-09-29_d924e94b-c067-4812-9dbc-f2c8441eb0f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2 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五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 以上提名,并由

1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3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关于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结果的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5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至少每季 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审 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委员。经 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的, 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或沟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6

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09 月2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