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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UI INDUST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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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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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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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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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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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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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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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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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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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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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 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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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 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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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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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三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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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采取 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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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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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电话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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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五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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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 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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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提供及备查的书面、录音、视频资料(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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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2 月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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