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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UI INDUST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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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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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 投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本制度所称 “子公司” 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 公司。具体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 形成的,且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 50%)股权(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 (股份)低于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 持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四)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 (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披露义务、决策的执行等在 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二章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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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并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经理人选。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资合同、章程的规 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其日常会 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
第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子公司与其 他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前述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应符合公司的经营策略及风险 管理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 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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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督促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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