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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UI INDUSTRIA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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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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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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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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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交接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 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等)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 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 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 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以及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不因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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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 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 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0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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