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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UI INDUSTRI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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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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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6 ] A0238 号
致: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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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4月9日和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提示性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4日下午14:30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宜居路3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宋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3日15:00至2016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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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7人,代表股份106,905,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9.7131%。除贵公司股 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上述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06,909,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9.7159%。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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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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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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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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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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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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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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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李 洁
2016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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