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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O MICROCIRCUITS CO., LTD. JIANGSU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Dec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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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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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 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一 (七)由本项第( )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 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 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 )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 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 )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前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 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价格管理

一 ( )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 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 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 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以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一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 (五)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 易;

(六)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一) 交易对方;

  •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

  • 控制的;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 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和第(二)款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会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 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 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 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 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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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