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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O MICROCIRCUITS CO., LTD. JIANGSU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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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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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5-029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 年6 月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帝 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05 万股,发行价格为41.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2,792.4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232.2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241,560.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 年8 月17 日全部到位,并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H1024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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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存放部分模拟芯片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 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公告》。

2025年5月1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如下:

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项目
名称
存储余额
(万元)
1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
分行
13950000001112475 模拟芯片产品
升级及产业化
项目
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 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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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0000001112475,截至2025 年5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模拟芯片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形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 原则上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

甲方同意并接受以下划款手续及要求:甲方划款时需提前二个工作日向乙方 出具加盖甲方预留印鉴(见附件二)的书面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一),并出具 符合满足乙方要求的支付凭证,经乙方审核并在划款指令上加盖有权经办人预留 印章(见附件三)后执行甲方划款。划款指令上的预留印鉴应与甲方在乙方开立 的监管账户预留印鉴保持一致。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审核责任仅限于对划款指令及 相关支付凭证中的印鉴与预留印鉴(见附件二)的一致性进行形式性审核,其对 印鉴的实质真实性不负责,同时,乙方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的有效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核。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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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志丹、冷鲲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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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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