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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l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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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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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 4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每年应根据当 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具体内容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 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四条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
方式。
第五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配。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 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 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九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独立董事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三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 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4)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7)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