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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Mar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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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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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1.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研 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市场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的规定,明确股东 名册应记载的事项 |
| **3. **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新增第四款:“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 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 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
206 号)第十条第(三十 九)项 |
|
| 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贷款及抵押、重大委托理财、 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包括: 1、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事项; 2、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重大对外投资 事项; 3、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贷款、抵押事 项; 4、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 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9.3、9.8、 10.2.5、10.2.6、10.2.7条 (注:根据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和上市规则的规 定,含委托理财在内的对 外投资必须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定,权利将不 能再下放至董事长。因 此,也相应修改了公司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委托理财事项; 5、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各事项不满本款上述相应额度的,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5.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第四款“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条 |
| 6.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
| 7. | 原第五十五条 增加第二、第三、第四款 | 现第五十五条 新增第二、第三、第四款:“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十五条 | ||
| 8.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六条修订第一款、新增第二款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是否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三条第(十一) 项、第(十二)项;第八 条第(三十三)项。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第3.1.9条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增加第二款 |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 选任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在推选董事、监事 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人数、 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
||
| 9.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公司将通过视频、电话、 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二条第(五) 项 |
| 10. |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以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进行。”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一)项 |
|||
| 11. | 原第八十条增加两项 | 第八十条新增第六、第七项: “(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 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二条第(七) 项 |
| 12.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提名人应向董事会 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职责。”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 “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详细披露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 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环节,可以由董事 候选人亲自发言,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 第三款,累积投票规则有关内容单独制定《累积投票制度》。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三条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以及第 (十四)项 |
| 13. |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联络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
行讨论;” |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八) 项 |
|
| 14. | 原第九十九条增加第三款 | 第九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四条第(五)项 |
| 15.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
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由 独立董事提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项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 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 (九)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十)公司的对外担保; (十一) 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第(十)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16. | 现在的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对独立董事履行法 定职权、保持独立性、出席会议、实际工作时间、参见培训等情况 进行考核。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对独立董事未 依法忠实、勤勉履行法定职权的失职或不当行为,将采取降低薪酬、 不再推荐连任、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等问责措施。”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四)项 |
|
| 17. | 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增加第(九)至第(十二)项 增加第二款 |
现第一百零八条第(八)项:“(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9.2条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新增(九)至(十二)项“(九)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 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额30%以上的贷款事项;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担保事项;” 新增第二款:“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 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8. | 原一百一十二条 增加第(二)项; 原第(八)项:“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现一百十一三条新增第二项:“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完善的 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 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 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八)项修订为:“(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 项: 1、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七条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 项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项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3、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交易事 项; 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 低于30%的贷款事项; 新增第二款:“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 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
| 19.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可以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项 |
| 2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传真、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明确董事会临时会议再 发出通知后可立即召开, 增加灵活性 |
| 21.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
现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 广东证监局指导意见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 22. | 原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 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现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修订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 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 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通 讯方式相结合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六) 项 |
| 23. |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独立董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个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 的委托。任一名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接受超过两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
现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因 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 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五) 项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票权。” | 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 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
| 24. | 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 | 现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第二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 时、积极回应董事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所提出的提供详细资料、解 释或进行讨论的要求,并应及时、积极回复董事提出的有关问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八) 项 |
| 25. |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现调整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
| 26. | 原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第二、三款 | 现第一百三十七条新增第二、三款:“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1.4条 |
| 27. |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内容 | 现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新增:“监事会主席同时担任执行监事,承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职责。” |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八条第(二十 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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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每年应 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 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可采取现 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若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
现单列并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 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 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
1、证监会以及广东证监 局分红管理的相关规定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 司盈利年度、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 (五)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 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 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盈利年度、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股票股利。 (五) 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4、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3.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4.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5.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6.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 |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 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
||
| 29. |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项 | 现第一百八十条新增的第(一)项:“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法》 |
| 30. |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后新增一条 | 新增现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
《公司法》 |
| 序号 | 原文 | 现修订为 | 依据 |
|---|---|---|---|
|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31. | 原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现修订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七)项:“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 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 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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