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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Mar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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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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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1.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研
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市场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的规定,明确股东
名册应记载的事项
**3.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款:“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
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
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206 号)第十条第(三十
九)项
4.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贷款及抵押、重大委托理财、
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包括:
1、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事项;
2、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重大对外投资
事项;
3、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贷款、抵押事
项;
4、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
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9.3、9.8、
10.2.5、10.2.6、10.2.7条
(注:根据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和上市规则的规
定,含委托理财在内的对
外投资必须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定,权利将不
能再下放至董事长。因
此,也相应修改了公司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30%的委托理财事项;
5、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各事项不满本款上述相应额度的,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5.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第四款“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条
6.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7. 原第五十五条 增加第二、第三、第四款 现第五十五条 新增第二、第三、第四款: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十五条
8.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六条修订第一款、新增第二款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是否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三条第(十一)
项、第(十二)项;第八
条第(三十三)项。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第3.1.9条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增加第二款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
选任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在推选董事、监事
人选前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董事、监事人数、
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9.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公司将通过视频、电话、
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二条第(五)
10.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以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进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一)项
11. 原第八十条增加两项 第八十条新增第六、第七项:
“(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
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二条第(七)
12.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提名人应向董事会
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
事职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
“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详细披露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
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环节,可以由董事
候选人亲自发言,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
第三款,累积投票规则有关内容单独制定《累积投票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三条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以及第
(十四)项
13.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联络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行讨论;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八)
14. 原第九十九条增加第三款 第九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四条第(五)项
15.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由
独立董事提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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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
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
(九)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十)公司的对外担保;
(十一)
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第(十)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16. 现在的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对独立董事履行法
定职权、保持独立性、出席会议、实际工作时间、参见培训等情况
进行考核。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对独立董事未
依法忠实、勤勉履行法定职权的失职或不当行为,将采取降低薪酬、
不再推荐连任、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等问责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四)项
17. 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增加第(九)至第(十二)项
增加第二款
现第一百零八条第(八)项:(八)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9.2条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新增(九)至(十二)项(九)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
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额30%以上的贷款事项;
(十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担保事项;
新增第二款:“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
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 原一百一十二条
增加第(二)项;
原第(八)项: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现一百十一三条新增第二项:负责董事会的运作,确保建立完善的
治理机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
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
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确保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八)项修订为:(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如下事
项:
1、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七条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9.1项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3、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含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出售资产的交易)额度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交易事
项;
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
低于30%的贷款事项;
新增第二款:“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
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19.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监事会可以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五条第(二十)
20.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传真、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明确董事会临时会议再
发出通知后可立即召开,
增加灵活性
21.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现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广东证监局指导意见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2. 原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
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修订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
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
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通
讯方式相结合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六)
23.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独立董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个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
的委托。任一名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接受超过两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现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因
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
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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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四条第(十五)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票权。” 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
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24. 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 现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第二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
时、积极回应董事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所提出的提供详细资料、解
释或进行讨论的要求,并应及时、积极回复董事提出的有关问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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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号)第四条第(十八)
25.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现调整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26. 原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第二、三款 现第一百三十七条新增第二、三款: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1.4条
27.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内容 现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新增:监事会主席同时担任执行监事,承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职责。 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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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第八条第(二十
五)项
28.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每年应
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
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可采取现
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若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现单列并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
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
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1、证监会以及广东证监
局分红管理的相关规定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
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2】
206号)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
司盈利年度、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
(五)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
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 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盈利年度、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股票股利。
(五) 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4、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3.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4.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5.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6.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
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还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29.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项 现第一百八十条新增的第(一)项: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法》
30.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后新增一条 新增现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公司法》
序号 原文 现修订为 依据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1. 原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现修订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七)项: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
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
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