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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Feb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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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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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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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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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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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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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6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7 三、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8 四、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 9 五、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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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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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世纪鼎利/公司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激励计划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
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期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
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次授予 公司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认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章程》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案)》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8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盈科、本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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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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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 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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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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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 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期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期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期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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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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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6 月12 日,公司于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大年回避表 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实施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

2017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017 年8 月3 日,公司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陈红、许泽 权回避表决。

2017 年8 月30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符合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各 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7 年8 月30 日为授予日,向10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关联董事朱大年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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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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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 年8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公司以2017 年8 月30 日为授予日,向10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8 年2 月12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 年2 月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3 名激励对象 授予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7 元/股。

2018 年2 月12 日,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 年2 月12 日,并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预留部分激励对 象共计1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420 万股。

2018 年2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 年2 月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3 名激励对象授予4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世纪鼎利本次授予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 条件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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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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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査,世纪鼎利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世纪鼎利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审议授予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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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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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 个月后授 予其限制性股票。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 年2 月 12 日为本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未早于董事会审 议授予事宜的召开日期,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

  • (2)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一)授予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由本期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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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 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 确定。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 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本 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与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预留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占预留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占授予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13 人)
420 100% 0.75%
合计 420 100% 0.75%

上述获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包括苏爱民、陈振禄、管连、黄雯、叶林、杜继环、杨丽、刘起燕、梁建花、王 艳军、邓永杰、胡欢、梁宝明共 13 人;其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授予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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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2、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其他资料,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97 元/股。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世纪鼎利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期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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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姜 敏 林丽彬

经办律师:

王 琼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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