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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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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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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7-06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王莉萍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58号),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鼎利”)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实施工作(募集配套资金择期再行实施)。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情况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内容 |
|---|---|---|
| 世纪鼎利 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的承诺 |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提交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文件及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将暂停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合 理性。 |
| 关于合法 合规性、诚 信的承诺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十二个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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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 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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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莉萍 | 关于标的 资产股权 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一芯智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 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一芯智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持有的一芯智能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 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 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 权利限制。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与一芯智能之间不存在尚有往来 款项的情形。一芯智能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损失。 |
| 关于提供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的承诺 |
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 上述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世纪鼎利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世纪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世纪鼎利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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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有 世纪鼎利 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
1、本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世纪鼎利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上市公司将在2019 年度届满后对该年末一芯智能进行减值测 试,如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世纪鼎利股份的锁定期在《减值测试 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公告日前届满的,则锁定期自动顺延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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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该等报告公告日;如根据前述报告存在需向世纪鼎利补偿股份的情 形,则需补偿股份的锁定期自动顺延至需补偿股份划转至世纪鼎利 指定账户之日。
2、本人应对一芯智能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按照中国会计 准则以及上市公司所适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后的应收款项金 额(下称“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承担管理责任。为确保应收款项 管理责任的履行,如一芯智能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应收 款项有余额的,则在上述承诺锁定期之外本人所持世纪鼎利股份追 加锁定 12 个月,追加锁定股份金额总额(股价按照 2019 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照应收款项 管理责任金额的 2 倍与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金额的 25%之间金额 孰低者进行追加锁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对本人追加锁定的股份解除锁定: <1>在一芯智能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 期满前或期满时,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全部完成回收; <2>在一芯智能 2019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 期满前或期满时,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未完成全部回收,但差额 部分已由本人以货币资金全额垫付。
3、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世 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 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 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 期满前或期满时,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未完成全部回收,但差额 部分已由本人以货币资金全额垫付。 3、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世 | |
| 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 | |
| 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 | |
| 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 |
| 2、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本人自身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 |
| 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 | |
| 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 | |
| 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 |
| 关于避免 | 3、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 |
| 同业竞争 | 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世纪鼎利、一芯智 |
| 的承诺 | 能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 |
| 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 | |
| 纳入世纪鼎利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 | |
|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 |
| 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 |
|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 | |
| 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的,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 | |
| 有效性;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世纪鼎利、 | |
| 一芯智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关于规范 | 1、本人(包括本人一致行动人,下同)及一芯智能与上市公司 |
| 和减少关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函出具之日, |
| 联交易的 | 本人及一芯智能与世纪鼎利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往来。 |
| 承诺函 |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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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免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纪鼎 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鼎利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纪鼎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鼎利 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纪鼎利《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 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 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世纪鼎利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世纪鼎 利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世纪鼎利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保证 将依照世纪鼎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 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 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分别、且共同地对前述行为 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损失向世纪鼎利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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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竞业 禁止的承 诺函 |
1、自一芯智能股东变更为世纪鼎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 日(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起四年内,本人将一直在一芯智能任职, 并尽量促使一芯智能的原管理团队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 2、上述期限届满后,如本人从一芯智能离职的,自本人离职之 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 一芯智能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 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存在相同或者类 似主营业务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世纪 鼎利及一芯智能以外的其他名义为一芯智能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3、本人在一芯智能任职期间,未经世纪鼎利的书面同意,不得 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 得在其他与一芯智能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一芯智能的子公司除 外)。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因此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归一芯 智能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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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关于合法 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规性的 重大违法行为。 承诺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一芯智能在园中路 55 号的房地产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 201665 号,证书载明土地用途为工业,建筑面积为 20385.54 ㎡。其 中 2 幢、3 幢原用作一芯智能的厂房及研发,后因经营调整出现暂时 闲置。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结合有关部门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 精神,一芯智能将 2 幢、3 幢房屋对外出租,并与上海隆林投资服务 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隆林投资”或“承租方”)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将位于园中路 55 号 2 幢 6 层大楼(建筑面积为 8,370.6 平方米)及 3 幢 3 层大楼(建筑面积为 1,705.27 平方米)出租给隆 林投资从事人才公寓经营,租期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2030 年 8 月 30 日,且协议约定承租方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对该 房屋的经营规定。
目前,隆林投资已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 关于房屋 具的浦经信委工字(2016)9 号《关于对上海隆林投资服务中心厂房 相关事项 临时改建职工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意见的通知》,原则上同意将园 的说明与 中路 55 号 2 号楼改建为职工宿舍项目。但承租方自行办理了酒店经 承诺 营相关手续,将一芯智能出租的上述房屋的 2 幢大楼用于酒店经营, 酒店的经营方为上海全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已获得《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 幢大楼尚处于闲置状态,隆林投资 未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就公司上述房屋被承租方改变原合同约定用途相关事项,现本 人承诺如下:一芯智能拟将园中路 55 号的房地产转让,同时,租赁 拟转让房产其中的 1 幢(1-4 层)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上述房产的交 易、租赁及使用各方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上述房产 的转让、租赁、使用等事项产生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 处罚等不利事宜给一芯智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自愿全额承担相 关经济损失。
| 拟转让房产其中的1幢(1-4层)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上述房产的交 易、租赁及使用各方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上述房产 的转让、租赁、使用等事项产生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行政 处罚等不利事宜给一芯智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自愿全额承担相 关经济损失。 |
|
|---|---|
| 1、本人同意配合一芯智能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办 | |
| 关于标的 | 理申请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手 |
| 公司组织 形式和名 称变更事 |
续; 2、在一芯智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本人将继续按照《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履行相关协议。 |
| 项的承诺 |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
|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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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峻峰 | 关于标的 资产股权 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一芯智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 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一芯智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持有的一芯智能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 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 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 权利限制。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与一芯智能之间不存在尚有往来 款项的情形。一芯智能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损失。 |
|
|---|---|---|---|
| 关于提供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的承诺 |
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 上述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世纪鼎利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世纪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世纪鼎利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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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有 世纪鼎利 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
1、本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交割日起满十二个月并执行完当年盈利承诺补偿义务后,且 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后,本人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 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30%,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 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本人累计可解除 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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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 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 36 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可解锁本人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因 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本人累 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 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2、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60%,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 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36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可解锁本人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因 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本人累 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 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2、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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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世 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 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 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本人自身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 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 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3、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 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世纪鼎利、一芯智 能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 纳入世纪鼎利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 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的,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 有效性;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世纪鼎利、 一芯智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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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函 |
1、本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与世纪鼎利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往来。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避 免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纪鼎 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鼎利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纪鼎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鼎利 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纪鼎利《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 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 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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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世纪鼎利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世纪鼎 利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世纪鼎利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保证 将依照世纪鼎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 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 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分别、且共同地对前述行为 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损失向世纪鼎利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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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竞业 禁止的承 诺 |
1、自一芯智能股东变更为世纪鼎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 日(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起四年内,本人将一直在一芯智能任职, 并尽量促使一芯智能的原管理团队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 2、上述期限届满后,如本人从一芯智能离职的,自本人离职之 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 一芯智能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 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存在相同或者类 似主营业务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世纪 鼎利及一芯智能以外的其他名义为一芯智能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3、本人在一芯智能任职期间,未经世纪鼎利的书面同意,不得 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 得在其他与一芯智能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一芯智能的子公司除 外)。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因此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归一芯 智能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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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法 合规性的 承诺 |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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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标的 公司组织 形式和名 称变更事 项的承诺 |
1、本人同意配合一芯智能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办 理申请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手 续; 2、在一芯智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本人将继续按照《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履行相关协议。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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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爱民 | 关于标的 资产股权 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一芯智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 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一芯智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持有的一芯智能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 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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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 权利限制。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与一芯智能之间不存在尚有往来 款项的情形。一芯智能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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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供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的承诺 |
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 上述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世纪鼎利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世纪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世纪鼎利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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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有 世纪鼎利 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
1、本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交割日起满十二个月并执行完当年盈利承诺补偿义务后,且 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后,本人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 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30%,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 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本人累计可解除 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60%,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 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36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可解锁本人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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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本人累 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 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2)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 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世 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 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 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本人自身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 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 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关于避免 3、本人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 同业竞争 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世纪鼎利、一芯智 的承诺 能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 纳入世纪鼎利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 的承诺 | 能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 纳入世纪鼎利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
|---|---|
|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 | |
| 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的,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 | |
| 有效性;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世纪鼎利、 | |
| 一芯智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1、自一芯智能股东变更为世纪鼎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 | |
| 日(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起四年内,本人将一直在一芯智能任职, | |
| 并尽量促使一芯智能的原管理团队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 | |
| 2、上述期限届满后,如本人从一芯智能离职的,自本人离职之 | |
| 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 | |
| 一芯智能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 | |
| 关于竞业 禁止的承 诺 |
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存在相同或者类 似主营业务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世纪 鼎利及一芯智能以外的其他名义为一芯智能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3、本人在一芯智能任职期间,未经世纪鼎利的书面同意,不得 |
| 在世纪鼎利、一芯智能以外,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类 | |
| 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 | |
| 得在其他与一芯智能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一芯智能的子公司除 | |
| 外)。 | |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因此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归一芯 | |
| 智能所有。 | |
| 关于合法 |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
| 合规性的 | 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
| 承诺 | 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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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2、本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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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标的 公司组织 形式和名 称变更事 项的承诺 |
1、本人同意配合一芯智能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办 理申请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手 续; 2、在一芯智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本人将继续按照《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履行相关协议。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切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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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芯投资 | 关于标的 资产股权 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对一芯智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 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 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一芯智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企业持有的一芯智能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 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 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 他权利限制。 3、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企业与一芯智能之间不存在尚有往 来款项的情形。一芯智能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 切损失。 |
| 关于提供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的承诺 |
1、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 供的上述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世纪鼎利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世纪鼎利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世纪鼎利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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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交割日起满十二个月并执行完当年盈利承诺补偿义务后,且 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后,本企业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 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30%,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 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 有);
自交割日起满 24 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关于持有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本企业累计可解 世纪鼎利 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股份锁定 的 60%,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 期的承诺 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 36 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可解锁本企业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 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本企 业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 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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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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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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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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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世纪鼎利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往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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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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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避免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 纪鼎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鼎利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 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世纪鼎利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世纪 鼎利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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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 3、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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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减少关 企业将与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 联交易的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纪鼎利 承诺函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 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 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 从事任何损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世纪鼎利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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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利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世纪鼎利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 保证将依照世纪鼎利《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 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世纪鼎利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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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损害世纪鼎利及世纪鼎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企业将分别、且共同地对前述行 为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损失向世纪鼎利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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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 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 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本企业自身不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直 接或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式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 能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在作为世纪鼎利股东期间,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 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世纪鼎利、 一芯智能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 竞争的业务纳入世纪鼎利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 式,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世纪鼎利、一芯智能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 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的,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 的有效性;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世纪鼎 利、一芯智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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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合伙 人关于其 所持合伙 企业出资 份额锁定 期的承诺 |
1、兆芯投资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交割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交割日起满十二个月并执行完当年盈利承诺补偿义务后,且 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后,兆芯投资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 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30%,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 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 有); 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兆芯投资累计可 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量的60%,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自交割日起满36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一芯智能上一年度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可解锁兆芯投资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 括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增加的股份),兆 芯投资累计可转让股份数量应扣除其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如有)。 2、本人作为兆芯投资的有限/普通合伙人,现承诺并保证,在上 述锁定期内,不会转让本人所持股的兆芯投资的合伙人出资份额, 亦不会退出兆芯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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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世纪鼎利股份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兆芯投资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 世纪鼎利股份的锁定期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本人所持有兆芯投资的份额在前述锁定期内亦不进行转让,锁 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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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法 合规性的 承诺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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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标的 公司组织 形式和名 称变更事 项的承诺 |
1、本企业同意配合一芯智能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办理申请变更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 手续; 2、在一芯智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本企业将继续按照《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履行相关协议。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世纪鼎利造成的一 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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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有 世纪鼎利 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
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世纪鼎利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世纪鼎利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发行对象名下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前述股份锁定期内,由 于世纪鼎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 份相同。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 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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