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ingLi Corp.,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8, 2011
55072_rns_2011-07-08_2231c574-1f3c-4504-b6d8-05e36f4e394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1-019
证券代码:300050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66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4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88.00 元(“元”指人民币元,下同), 募集资金总额为 1,232,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1,979,835.81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70,020,164.1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 20 10 年 1 月 1 2 日出具的天健验(20 10)第 3-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海外销售网络建设及海外市场开 拓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收购瑞 典AmanziTel AB 公司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等值于港币7800 万元的人民币现 金对香港全资子公司“鼎利通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鼎利”) 进行增资,其中港币6000 万元用于海外市场销售网络建设及海外市场开拓,港 币1800 万元以收购股权和增资的方式对瑞典AmanziTel AB 公司进行投资。具体 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编号:2011-016、 2011-017)。公司近日完成了使用部份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香港鼎利、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如下:
一、香港鼎利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NRA9010113000182,截止2011 年6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 RMB50,160,000 元整。该专户仅用于世纪鼎利以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部分 超额募集资金对香港鼎利增资的款项的存储和使用,增资后款项的具体投放项目 应符合世纪鼎利2011-016 号公告所披露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需经香港鼎利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香港鼎利以活期或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香港鼎利存单不得质押。
二、香港鼎利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世纪鼎利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香港鼎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香港鼎利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香港鼎利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香港鼎利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 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香港鼎利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香港鼎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香港鼎利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香港鼎利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 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香港鼎利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香港鼎利、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香港鼎利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香港鼎利、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 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