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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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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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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世 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署 < 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签署《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调整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上海美都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保障上海美都业务的快速发展,实现公司的战 略目标,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符合《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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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930,500 股,回购价格为5.03 元/股。
独立董事:谢春璞 何彦峰 201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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