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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Li Corp.,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ug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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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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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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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16层 邮政编码:518048 16/F,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 0088 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世纪鼎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世纪鼎利 201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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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并得到了世纪鼎利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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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4 年 7 月 28 日上午 10:00 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4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两点半在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五路 8 号一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耘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签字认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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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三名,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十六名,共计十九名,均为截止到 2014 年 8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 委托的代理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769,71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9.4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以 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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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 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 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四)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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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十六名,代表 369,718 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世纪鼎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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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4]第 008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韦少辉 赵坚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