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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WI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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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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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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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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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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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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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 不良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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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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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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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公告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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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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