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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WI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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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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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4 月1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订前的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94.9953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02.5553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94.995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02.555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 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 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 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 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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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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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 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 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 极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 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方式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允许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现金分红政 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和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盈利、现金流量情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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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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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外,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发展的的情况下,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四)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 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 分配条件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 润分配。 (六)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分别发表独立 意见和审核意见。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3、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利益分配原 则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形成利润 分配方案。 4、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前,应就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意见,如不同 意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 事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 预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预案提出明确意 见,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经全体监事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 分配预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项、理 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6、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通过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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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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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因特殊原因如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事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条件、时间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或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 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 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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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或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 可根据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独立意 见和审核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 时,公司需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 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 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 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 利益最大化。 (九)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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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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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的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讯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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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
| 修订前的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一条 为规范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 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
|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 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 金使用计划,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 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 金使用计划,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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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 意。 |
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 意。 |
|---|---|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 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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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 视为共同一方。 |
|---|---|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6 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 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 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
第二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 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 制,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 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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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 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 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 更。对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 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 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 同意的意见并披露。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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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 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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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 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 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 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 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 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 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 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 更。对确因不可控因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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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 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 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 主要股东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 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 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 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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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 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 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 |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
|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
| 第三十二条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 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 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 主要股东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 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主要股东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 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超募资金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 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 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 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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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 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 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 |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 在公告中披露: (一) 公司最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三)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 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 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 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三十五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 (一)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 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 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 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 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 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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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三)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 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 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 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 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 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前需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 (四) 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三十六条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 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 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 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 在公告中披露: (一)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 投资或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二)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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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三)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 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后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 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
|
|---|---|
| 第三十八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 容包括: (一)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 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 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 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 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 明(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 序及表决结果;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八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 (一)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 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 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 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 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 (三)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 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 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 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 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 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 明(如适用);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九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 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 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 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前需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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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三)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 (四) 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五) 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 第四十条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 |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 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 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 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或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四十一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 容包括: (一)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 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 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 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 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 明(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 序及表决结果;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
第四十二条 超募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一)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 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 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 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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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的措施。 | 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 含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 金额、收益情况; 2、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 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 原因。报告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 金管理的,公司还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 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 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 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 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四十三条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 (二)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 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 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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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 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 同意的意见。 (四)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 应当披露本条(三)第1 项、第2 项、第6 项 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 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条(三) 第3 项、第4 项、第5 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
|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 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
第四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 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
|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 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 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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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 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 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
|
|---|---|
|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 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
|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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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不含本数。 |
|---|---|
|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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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 |
| 第十五条 第六款 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重组、和解或破产清算。 |
第十五条 第六款 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重组、和解或破产清算。 10、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
| 第十五条 第七款重大风险事件 第12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身 |
第十五条 第七款重大风险事件 第12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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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工作安排等其它原因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
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它原 因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 |
|---|---|
| 第十五条 第八款重大变更事项 第6 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者拟 发生较大变化; 第7 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 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 变动; 第9 条: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第十五条 第八款重大变更事项 第6 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 第7 条: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第9条: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 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 新增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 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 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在上述媒体公告之前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和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 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
第三十条 监事的责任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 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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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 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刊载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 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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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
|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鼎捷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鼎捷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第十一款: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第十一款: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在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
|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 报》或其他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 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 日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 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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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 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
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 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1 名)应出席 说明会。 |
|---|---|
| 第十二条 第五款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第十二条 第五款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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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
|---|---|
|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 员; 6、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 人员; 8、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9、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10、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1、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知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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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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