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DIGIWIN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5369_rns_2025-10-29_a37d0137-60ff-4f06-9f0d-53740b3fb88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 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办公室,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1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八条 内审办公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内审办公室负责人1名。内审办公 室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办 公室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审办公室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任免。内审 办公室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办公室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办公室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办公室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审办公室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办公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2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审办公室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内审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 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审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3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办公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办公室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办公室负责。公 司根据内审办公室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 部门处理:

  •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