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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 DIAGNOSTICS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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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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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 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57.4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27.58万元。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 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具体详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 有效期至2015年9月20日),体外诊断试剂(有 效期至2016年1月13日)。一般经营项目:诊断 技术的技术开发、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医疗行业的投资;批发、零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制造、加工第一类医疗器械(限 分支机构经营);企业咨询管理;成人非证书劳 动职业技能培训;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 支持、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其他 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具体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 营项目:批发、零售:医疗器械(具体详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有效 期至2015年9月20日)。一般经营项目:诊断技术的 技术开发、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医疗行业的投资;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 械,制造、加工第一类医疗器械(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咨询管理;成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计 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服务,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项目。(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二)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 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 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上述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4、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顺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就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 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 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 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 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 未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期间,如遇到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 必要对经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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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 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 发表意见;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变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须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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