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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 DIAGNOSTICS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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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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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1-003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034号)核准,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8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3.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0,522,73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277,263.75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1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306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杭州联 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 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1、公司已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201000083431114,截至2011年7月31日专 户1余额为91,250,000.00元。专户1仅用于公司总部中心实验室迁建项目和天津 迪安医学检验所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存单方式 存单号码 账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期 金额 存 期
定期存款 000891125 203000016890396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26 203000016890558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46 203000016890982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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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 000891147 203000016891325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48 203000016891587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49 203000016891749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50 203000016891911 2011-7-28 2012-7-28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51 203000016892192 2011-7-28 2012-7-28 425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0891152 203000016892354 2011-7-28 2011-10-28 10000000.00 3 个月
定期存款 000891153 203000016893121 2011-7-28 2011-10-28 7000000.00 3 个月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1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392259084281,截至2011年7月31日, 专户2余额为87,600,000.00元。专户2仅用于公司南京迪安医学诊断实验室迁址 扩建项目、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建设项目、新建迪安医学检验所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存单方式 存单号码 账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期 金额 存 期
定期存款 2100494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7-29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2100495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7-29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2100496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7-29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2100497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7-29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2100498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7-29 76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2100499 402658374285 2011-7-29 2012-1-29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存款 2100500 402658374285 2011-8-1 2012-2-1 10000000.00 6 个月
七天通知存款 2168126 397458378916 2011-8-5 10000000.00 7 天通知
七天通知存款 2168127 397458378916 2011-8-5 10000000.00 7 天通知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2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3”),账号为77508100429953,截至2011年7月31日,专户3余额为 28,000,000.00元。专户3仅用于公司信息化管理平台改进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存单方式 存单号码 账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期 金额 存 期
定期存款 0093577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78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79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2-12 8000000.00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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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3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4”,与专户1、专户2、专户3合称“专户”),账号为77508100433508, 截至2011年7月31日,专户4余额为63,427,263.75元。专户4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存单方式 存单号码 账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期 金额 存 期
定期存款 0093580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81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82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83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10000000.00 一年
定期存款 0093584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2-12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存款 0093585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2-12 10000000.00 6 个月
定期存款 0093586 77508100376428 2011-8-12 2012-8-12 3427200.00 一年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4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 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泽、赵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公司同意平安证券可以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平安证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 工作证)和平安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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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快 递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在保荐期间平安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公司在此授 权平安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同时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 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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