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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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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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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1 -

  •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 制度;

  •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4、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2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 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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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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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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