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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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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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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本制度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 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德 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系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 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或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但对 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合同正式签订前,需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 顾问(以下简称“律师”)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合同法律审查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律师负责具体审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 第六条 未经律师审查的重大合同,不得签署,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及数量,将 其分为:日常性合同与偶发性合同。
日常性合同,指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经常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 行承兑合同》等。
偶发性合同,指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性合同以外的特定合同。 第八条 对于日常性合同,由公司证券部将该类合同及背景资料送律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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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统一制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公司各部门送证券部自行审查。若公司各部 门送审的格式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有实质修改的,证券部需将该合同送律师审查。
第九条 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证券部后,由 证券部统一将文件送律师审查。
第十条 证券部送审的重大合同,律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后次序,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证券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书面修改意见。
《法律意见书》或书面修改意见需由律师签名后将扫描件传真或邮件至证券部。
第十一条 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证券部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各部门,公司各 部门原则上应采纳律师的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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