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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Nov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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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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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章程》、《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 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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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 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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