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5, 2021
54652_rns_2021-04-15_101d4dea-065f-4df7-a6fb-f3d3b9f7494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9131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54 号)的核准,德尔未来 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未来”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开发行了 63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3,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103.30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61,896.70 万元。
德尔未来可转债(简称:未来转债;代码: 128063 )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保荐机构”)作为德尔未来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 3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
|---|---|
| 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益田路新世界中心43楼 |
| 保荐代表人 | 徐慧璇、彭晗 |
| 联系电话 | 0755-2397602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发行人名称 |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631 |
| 公司简称 | 德尔未来 |
| 注册资本 | 66,835.0987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
| 法定代表人 | 汝继勇 |
| 成立日期 | 2004年12月2日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9年4月3日 |
|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 630万张 |
|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 每张面值100元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630,000,000.00元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 618,967,000.00元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4月2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德尔未来本次可转债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 、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3 、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出现,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4 、持续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5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 、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 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 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 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保持 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在履行此次证券 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德尔未来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picture [382 x 20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
徐慧璇 年 月 日
彭 晗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