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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Dec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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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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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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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1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2011-13
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76 号《关于核准德尔国际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22 元/股,共募集资金 8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5,309,687.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34,690,312.66 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业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1A9009-4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辽宁德尔地板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德尔地板”)、辽宁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 宁德尔新材”)和四川德尔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尔地板”)三家全 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上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了 XYZH/2011A9009-5 号、XYZH/2011A9009-6 号和 XYZH/2011A9009-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连同子公 司辽宁德尔地板、辽宁德尔新材和四川德尔地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谭丘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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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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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德尔地板在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5060120210001341,截止 2011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91,062,8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辽宁德尔地板年产 600 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辽宁德尔新材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389683602018010062257,截止 2011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95,518,4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辽宁德尔新材年产 12 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四川德尔地板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谭丘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44401040013388,截止 2011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91,676,8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四川德尔地板年产 600 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子公司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各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和保荐机构。各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各子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各子公司和专户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或各子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文昌、彭晗可以随时到各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各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 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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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证券。且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经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支取,专户开户银行在支付时应核实是 否有保荐代表人签字。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公司、子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失效。
备查文件
1、《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XYZH/2011A9009-4 号、 XYZH/2011A9009-5 号、XYZH/2011A9009-6 号和 XYZH/2011A9009-7 号《验资 报告》;
3、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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