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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uture Science & Technology Holding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Sep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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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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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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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1 证券简称:德尔未来 公告编号:2017-6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9 月 5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汝继勇先生主 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 容请见附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若此议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 关事宜。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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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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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请见《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 1、《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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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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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条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400004964。 |
第二条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500767387634T。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立足家居产业的开发运营,打造家居产业各个品类的领军企 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为股东谋求 利益最大化,支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立足家居产业及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开发运营,打造家居产业、 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各个品类的领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支持经济持续稳定发 展。 |
| 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相关事项; |
| 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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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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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无(增加后的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6 | 无(增加后的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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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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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8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 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 性公告。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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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处置(购 买、出售、置换);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银行贷款;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抵押;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 的对外担保; (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方案;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八)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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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 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 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指示。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 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 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 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 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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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无(增加后的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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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 (十三)、(十五)项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 三)、(十五)项职权;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无需提交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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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购 买、出售、置换);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银行贷款; (十)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资产抵押。 |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
|---|---|---|
| 1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
| 13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 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 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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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次公开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14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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