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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TA — M&A Activity 2015
Dec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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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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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 McKenzie 國際通商法津事務所
Baker & McKenzie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15F, 168 Dunhua North Road Taipei 10548. Taiwan 臺北市 10548 敦化北路 168 號 15 樓
Tel: +886 2 2712 6151 Fax: +886 2 2712 8292 [email protected] www.bakermckenzie.com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106國際字第0814號
受文者: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旨:就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開收購晶睿通訊股 主 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事提供法律意見。
函
說 明:
- 一、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辦理公開收購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睿公 司」)普通股,預定收購數量為 44,992,800股,相當於 晶睿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 示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 55%乙案(下稱「本次公 開收購」),本律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 二、為提供本法律意見書,本律師已審閱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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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公開收購申請書稿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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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開收購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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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基證 券」)為本次公開收購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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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與晶睿公司之民國 (下同) 105年年報。
Manila*
Man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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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ss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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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las
Guadalajara Houston Juarez
Lima Mexico City Miami Monterrey
New York
Palo Alto Porto Alegre* Rio de Janeiro**
San Francisco Santiago Sao Paulo* Tijuana
Toronto Valencia Washington, DC
Asia Pacific Bangkok
Beijing
Brisbane Hanoi
Ho Chi Minh City
Hong Kong
Jakarta
Kuala Lumpur
* Associated Firm In cooperation with Trench, Rossi e Watanabe Advoga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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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機構 IHS Markit (下稱「IHS」)出版之「AC-DC & DC-DC Merchant Power Supplies-2016 | 報告及 「Video Surveillance Intelligence Database」資料。
- 三、本律師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下列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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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 (包括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為本法 律意見所提交之文件及相關紀錄如為原本,皆為真 實;如為複本或影本,則為完整且與原本相符之複 本或影本;所有文件及相關紀錄上之用印或簽署皆 為有權作成者之真正用印或簽署,其內容均屬完整 真實無訛且無遺漏;所有文件及相關紀錄均經相關 當事人之有效授權、簽署及交付,且依該文件及相 關紀錄之準據法,得以合法有效拘束相關當事人。 所有文件及相關紀錄上之簽名、蓋章及日期均為真 正,且為簽署或蓋章之自然人皆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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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案之董事會係合法召集, 且該等董事會議紀錄係該次董事會議之真實及完整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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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 (包括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所有為 本次公開收購所提交之文件及相關紀錄,於各該文 件或相關紀錄所載之日期簽發或發給後,除經特別 載明者外,並未經任何修正或增補,且迄本所出具 本法律意見書之日為止,仍屬合法有效之文件及紀 錄,而無任何無效、被撤銷、撤回、解除、終止、 廢止、失權或失效之情事,亦未有發生影響其法律 效力或事實效力之任何情事。
$\over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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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人 (包括其董事、 經理人及員工)已就本次公開收購充分揭露及提供 所有必要之相關文件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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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時止,並未發生亦無任何可 能影響上開文件及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及真實性 之情事或行為仍在存續中。
- 四、本律師審閱本次公開收購下列申報書件後,認其與公開 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 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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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公開收購申報書 稿本:
本次公開收購申報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下稱「證期局」)所 公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 (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格式備置,另公 開收購說明書亦按證期局所公告之「公開說明書」 格式備置,內容要求包含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4條所規定之事項。基此,應可認公開收 購人之申報書及公開說明書符合證期局及公開收購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 本次公開收購之履約保證函:
次查,本次公開收購係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行 (下稱「星展銀行」) 出具指定凱 基證券 (即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 星展銀行承諾於接獲凱基證券為支付本次公開收購 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應於書面撥款指示

所載之指定日期將指定金額匯至凱基證券所開立之 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本所經審閱該履約保證函之影 本,認其符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第4項 之規定。
- 公開收購人與凱基證券為本次公開收購所簽訂之委 任契約書:
末按,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已委任凱基證券 處理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所規 定之事項,且凱基證券亦確認其符合該條項所要求 之資格條件,故應認公開收購人已依法委託受委任 機構辦理公開收購等相關事宜。
五、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不 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 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 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 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 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 5%。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三、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及「任何人單獨或 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達 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 式為之。」。

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則 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 本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外,應 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及「任何人單獨或 與他人共同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 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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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擬於 106年8月9日起至 106年9月 26 日止,公開收購晶睿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額 20%以 上股份,故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 告。
- 六、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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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 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 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 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 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 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及「計算前項第二 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 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一併計入。」。
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 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

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 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公平會 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號函 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 會提出申報:(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 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 400億元,且至少 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 臺幣 20 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 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50億 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 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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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開收購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晶睿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 55%,且公開收購人得直接或 間接控制晶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故其應屬 公平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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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收購人之主要產品為電源產品,依公開收購人 105年年報所示,該公司電源產品之內銷值約為新台 幣 158.51 億,與研究機構 IHS 所估算之臺灣電源供 應器市場規模相較,公開收購人之電源產品市占率 約為 7.3%,未達四分之一之市場占有率。晶睿公司 之主要產品為網路攝影機,依晶睿公司105年年報所 示,該公司網路攝影機的內銷值約為 4.36億元,與 研究機構 IHS 所估算之臺灣視訊監控市場規模相較, 晶睿公司之網路攝影機市場占有率約為 10.6%, 亦未 達四分之一之市場占有率。再者,該兩公司合併計 算之市占率亦低於三分之一,並未達向公平會申報 結合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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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據公開收購人 105 年年報所示, 公開收購人於 105年度之銷售金額達 2,095 億元,且最近一會計年 度國內銷售金額亦達 236億元,惟依據晶睿公司 105 年年報所示,晶睿公司105年度之銷售金額達48億, 但其國內之銷售額僅約為 6.12 億元,故尚未達公平 會 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 號函所規 定之個別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國內銷售金 額超過20億元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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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 報。
- 七、本法律意見書係就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所出具,本律師不 對中華民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表示任何意見, 且假設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法律並不會對本法律意見書產 生任何影響。
- 八、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晶睿公司普通股 使用,不對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就本次公開收購案以外之 目的發生任何效力。任何其第三人他人皆不得以任何方 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其內容,亦不得主張其信賴 本意見書而做成任何行為、判斷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