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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an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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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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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2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68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868 万股,且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6,600 万元变更为 35,468 万元,总股本由 26,600 万股变更为 35,468 万股。本次公开发 行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 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此外,公司拟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其他相关修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868 万股,
于2017 年12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6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468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468
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 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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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 对外投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 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 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等),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报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须报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委托理财、风险投 资、证券投资的,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报经股 东大会批准的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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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评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 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 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 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 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 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 以上(含20%)且低于50%的借款事项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总经理执行。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 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 (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 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超出上述标准,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总经理执行。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之 日起施行。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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