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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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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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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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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的业务 ................................................ 2 二、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 6 三、发行人的股东 ................................................ 7 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7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 15 八、发行人的税务 ............................................... 17 九、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 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光弘科技”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了《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惠州光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上述文件出具后,因签名律师由桑士东、刘佳两位律师变更为陈益文、刘佳 两位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8 号——关于发行人报 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的要求,变更后的签名律师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重新核查,并为发行人重新出具了《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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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 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 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出具日,即 2017 年 3 月 22 日。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业务

1. 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ZI1015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122,702.31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22,697.83 万元,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99.9963%。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2. 发行人主要经营资质的变动情况

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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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www/chinese/zscx/),经发行人新增、 注销、暂停部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持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最新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委托人及制造商 生产厂 有效期至
1 201601160692871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12-19
2 201601160692872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12-19
3 2016011606922412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7-12-30
4 201601160692026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11-16
5 2016011606886285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0
6 2016011606910278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7 2016011606908498 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1
8 2016011606908523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9 2016011606908540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10 201601160690678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9-29
11 201401160872943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0-21
12 201401160872943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0-21
13 201401160872984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0-22
14 201401160873427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1-7
15 201401160873555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1-18
16 201501160876666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4-15
17 201501160876667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4-15
18 201501160877836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5-31
19 201401160873976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2-10
20 201601160689545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22
21 201601160684885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3-13
22 201401090268251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3-25
23 201401090268545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4-9
24 201401090270301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23
25 201401090273047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0-24
26 201501090275848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3-6
27 201501090278476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6-26
28 201301160663861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8-8-28
29 201301160665519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8-11-13
30 201401160667531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2-19
31 201401160667771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3-3

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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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编号 委托人及制造商 生产厂 有效期至
32 20140116066802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3-14
33 201401160668979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4-25
34 201401160669078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5-4
35 201401160669154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5-5
36 201401160669978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9
37 201401160669978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9
38 201401160670078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12
39 201401160670136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16
40 201401160670227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19
41 201401160670267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6-19
42 201401160670503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7-1
43 201501090281282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0-19
44 201501160675096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23
45 201501160675680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2-26
46 201501160676156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3-23
47 201501160676723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4-16
48 201501160677286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5-11
49 201501160678857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7-13
50 201501160678857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3-6
51 201501160681535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0-27
52 201601160890132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9-12
53 2016011606897581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0
54 201601160689518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
发行人 2019-8-1
55 201601160689814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30
56 201601090289570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23
57 201601090289570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23
58 2016011606891531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59 2016011606891950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8-10
60 2016011606886002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61 2016011606885838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7-28
62 2016011606884264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7-19
63 2016011606881703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7-14
64 2016011606881885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7-14
65 201601160688179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7-6
66 201601160687947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6-29

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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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编号 委托人及制造商 生产厂 有效期至
67 201501160683182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2-24
68 201501160683182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2-24
69 201501160683182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2-24
70 2016011606878764 上海艺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6-27
71 2016011606845174 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1
72 2016011606845176 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9-1-1
73 2013011606621855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8-6-20
74 2014011606711859 Gemalto M2M GmbH 发行人 2017-7-17
75 2016011606872045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2-28
76 2016011606849813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77 2016011606849812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78 2016011606849828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79 2016011606849835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0 2016011606849811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1 2016011606849861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2 2016011606849923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3 2016011606849799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4 2016011606849867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5 2016011606849922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86 2016011606871583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5-30
87 2015011606753607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9-28
88 2016011606868554 北京田米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5-9
89 2016011606864329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5-16
90 201601160686537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5-11
91 2013011606629464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92 2013011606663150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8-12-23
93 2014011606721590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9-28
94 2014011606732748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21
95 2015011606815134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9-28
96 2013011606611323 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9-28
97 2016011606864184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5-9

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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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编号 委托人及制造商 生产厂 有效期至
98 2016011606845885 深圳市朵唯志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17-5-16
99 201501090282071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11-12
100 201601090283742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1-14
101 201501160680821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9-28
102 201501160677563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0-5-21
103 2016011606849870 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1-3-18
104 201601160685938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4-19
105 2016011606841638 深圳市汉普电子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发行人 2020-12-29
106 2016011606856001 北京田米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3-30
107 201601160691002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10-14
108 201601160690455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9-22
109 201601160689845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9-5
110 201601160689863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9-5
111 201601160689443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19
112 201601160689219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8-11
113 201601160688079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7-6
114 201601160687146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21-5-30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1079),有效期三年。

二、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ZI10151 号《审计报告》及信 会师报字〔2016〕第 ZI10155 号《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 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具体情形如下:

(一)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909.71 万元、8,976.14 万元、15,175.4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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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26,6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 不超过 35,46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指标仍然符合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 8 名,包括 2 名法人股东及 6 名有限合伙股东。

2017 年 1 月 25 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法人股东珠海乾亨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亨投资”)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乾亨投资 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0,000 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110,000 100%
合计 110,000 100%

四、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 关联方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动情况

2016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明弘电子”)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简亦霆变更为朱建军,增 加苏志彪为董事的变更登记申请,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明弘电子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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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0136425C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环大道北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
大厦南座九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 朱建军
注册资本 25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
经营范围 子元器件的销售;计算机、平板电脑软硬件开发及销售;机械电
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3年9月29日
营业期限 至2023年9月29日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及变动情况
1 明弘科技有限公司(Ming Hong
Technology Limited)
报告期内曾为唐建兴控制、担任董事的公
司,已于2017年1月完成注销
报告期内曾为唐建兴控制、担任执行董事
2 惠州市光弘实业有限公司 及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17年2月完成
注销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投资、兼职变动情况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 主要投资、兼职情况
苏志彪 董事、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6日起,担任明弘电子董事
朱建军 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6日起,担任明弘电子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7年2月,退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再担任
胡瞻 董事 合伙人;
2017年2月起,受聘担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文光 监事 2016年12月14日起,担任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及变动情况
1 广州博大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苏志彪的近亲属持股并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2017年1月,该近亲属不再持股,不
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简亦霆 2016年12月,不再担任明弘电子董事长;2017年2月,不
再担任明弘电子总经理职务

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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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6 年 7 月~12 月期间,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情况

2016 年 7 月~12 月期间,发行人继续向东莞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明弘科 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销售商品,此外新增一项发行人向龙旗电子(惠 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龙旗”)提供产品贴片、测试及整机等生产加工 服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67-12
交易金额(万元)
东莞华贝 加工费 19,885.94
明弘科技(香港) 出售商品 0.62
惠州龙旗 加工费 931.75

(2)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 日与惠州龙旗签署的《外协生产加工合作合作 合同》,发行人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材料损耗,应向惠州龙旗购买用于补足其订 单数量的材料。2016 年 7 月~12 月期间,发行人向惠州龙旗采购用于补足损耗的 原材料金额共计 21.06 万元。

(3)关联租赁

2016 年 7 月~12 月期间,发行人继续向星华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华电子”)租赁厂房、向星华(香港)有限公司(Star China (Hong Kong) Limited)出租车位,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交易内容 20167-12
租金及水电费(万元)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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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星华电子 发行人 租赁厂房 436.70
星华(香港)有限公
光弘集团 司(Star China (Hong 出租车位 0.53
Kong)Limited)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拆借

① 2016 年 7 月 18 日,进科投资向发行人子公司光弘集团提供借款 3,667.50 万元,2016 年度进科投资向发行人子公司光弘集团提供借款共计 13,934.79 万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笔借款尚未清偿完毕。

② 2016 年 8 月 24 日,明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子公司明弘电 子提供借款 3 万元,经核查还款凭证,该笔借款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清偿完毕。

(2)与关联方的无形资产交易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与明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专利权转让 合同》,明弘科技(深圳)将其与发行人前身光弘有限共同拥有的专利号为 ZL201420115915.2 的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予发行人。

3.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① 应收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应收账款 明弘科技(深
圳)
52.95 28.72
应收账款 东莞华贝 8,967.33 4,920.06 2,920.03
应收账款 明弘科技(香
港)
159.29 823.71
应收账款 上海三旗 7.93
应收账款 惠州龙旗 404.14
其他应收款 明弘科技(深
圳)
10.01 8.23

3-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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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明弘科技 197.72
其他应收款 惠州高锋 5.25

② 应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应付账款 星华电子 43.81 46.06 36.80
应付账款 星华(香港)有
限公司
6.21
应付账款 星华科技(惠
州)有限公司
0.06
其他应付款 新科创 106.00
其他应付款 进科投资 7,815.32 4,183.37 1,850.55
其他应付款 光弘实业 2,449.30 2,603.60
其他应付款 大亚湾发展 34.92

4. 发行人与关联方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 ①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其他应收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16 2015 2014
明弘科技(深圳) 22.45 42.23
明弘科技 1.04
星华(香港)有限公司 1.07

注:1.光弘集团为光弘(BVI)、大亚湾发展、明弘科技代付行政管理费用、年审费用;2. 明弘电子为明弘科技(深圳)代付水电费等;3.光弘集团向星华(香港)有限公司销售废料、 出租停车位的费用。

  • ②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其他应付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1620152014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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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进科投资 - 15,147.35 -
明弘科技(深圳) - 0.79 0.08
大亚湾发展 - - 35.50

注:1.与进科投资的往来主要为:光弘集团代进科投资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及印花税、光弘集 团支付进科投资股利、光弘集团代进科投资收取光弘投资的还款;2.明弘科技(深圳)为明 弘电子代付办公费用等;3.大亚湾发展的银行账户因较长时间未使用,面临冻结,光弘集团 代收该账户资金。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6 年度,发行人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为 789.40 万元(其中包 含已于 2016 年 7 月辞职的独立董事胡海波的 3 万元薪酬)。

经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


专利名称 类型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有效
取得
方式
1 一种智能宠物喂食
器的可控制电动进
出仓食料盘装置
实用
新型
明弘电
ZL201620412840.3 2016.05.09 10年 原始
取得
2 一种犬类止吠器 实用
新型
明弘电
ZL201520623631.9 2015.08.14 10年 原始
取得
3 一种自动喂食器 实用
新型
明弘电
ZL201520623197.4 2015.08.14 10年 原始
取得
4 一种钢网自动清洗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695428.7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3-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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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种钢网清洗净度
检测台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699516.4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6 一种产品质量检测
工作台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699652.3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7 一种SMT刮刀架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699693.2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8 一种SMT钢网架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700511.9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9 一种回流焊机的除
烟尘装置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701474.3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10 一种SMT 钢网张
力检测台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701567.6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11 人工贴码工作台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701642.9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12 一种周转车 实用
新型
嘉兴光
弘电子
ZL201620702596.4
2016.06.29
10年 原始
取得

(二) 发行人新增的土地使用权

2016 年 12 月 12 日,嘉兴光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光弘实业”) 与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签署 3304012016A21224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出让宗地编号为经开 2016-21 号,坐落于嘉兴经济开发区,总面积 28,725.9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共 50 年。

2017 年 2 月 16 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正式将上述出让地移交至嘉兴光弘实 业,并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接凭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兴光弘实业正在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

(三) 发行人自有房产证书权利人更名

2017 年 3 月,发行人完成以下自有房产的权利人由其前身“惠州大亚湾光 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更名至“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更名后的 《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证书编
更名后证书编号 地址 登记时
面积
**(M2) **
用途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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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粤房地权


证惠州字

330000515
粤〔2017〕惠州
市不动产权第
4012026号
惠州大亚湾西区
响水河永达路5
号(2号厂房)
2017.3.
13
33,112.4
6
厂房
1号


粤房地证
字第
C3838694
粤〔2017〕惠州
市不动产权第
4012029号
惠州大亚湾西区
响水河永达路5
号(厂房)
2006.8.
11
33,243.7
2
厂房


粤房地证
字第
C3838695
粤〔2017〕惠州
市不动产权第
4012025号
惠州市大亚湾响
水河工业园(光
弘公司干部宿舍
楼)
2017.3.
13
4,508.21 住宅


粤房地证
字第
C3838696
粤〔2017〕惠州
市不动产权第
4012028号
惠州大亚湾西区
响水河永达路5
号(光弘公司员
工宿舍楼)
2017.3.
13
15,782.6
0
住宅


粤房地证
字第
C5816761
粤〔2017〕惠州
市不动产权第
4012027号
惠州大亚湾西区
响水河永达路5
号(光弘公司员
工宿舍楼2)
2017.3.
13
15,904.0
09
住宅

注:因上述房产更名后换发的《不动产权证》合并了土地权属与房产权属信息,惠州市国土 资源局已相应收回该片土地原有的惠湾国用(2004)第 13210101238 号《土地使用权证》。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新增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虽然没有标明具体金额但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影响的重 大销售合同、重大销售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金额 签订日期
1 发行人 惠州龙旗 产品贴片、测试、整机
等生产加工
以订单为准 2016.06.01

3-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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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ZI1015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明细如下:

名称 金额(万元) 款项性质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03 保证金
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农民工
资保证金
250 保证金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0 保证金
员工 159.58 社保、公积金
深圳市源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1.47 押金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前五名明细如下:

名称 金额(万元) 款项性质
进科投资有限公司 7,815.32 往来款
员工饭堂 838.82 食堂材料
客户物料损耗 507.95 物料损耗
嘉兴聚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19.38 劳务费
鹏程劳务车费 12.48 劳务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 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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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一次审计委员会、一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 董事会召开情况

会议名
召开
时间
出席会议
情况
通过决议情况 表决
情况
关联董事回
避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情况
唐建兴、简松
年、萧妙文、
第一届 通过《关于公司 邹宗信、胡瞻 对2016年度利润
董事会 2017. 全体9 名 2016 年度总经理 全票 回避了《关于 分配、2017年度
第七次 03.21 董事出席 工作报告的议案》 通过 公司2017年 日常关联交易、
会议 等12项议案 日常关联交 发表同意意见
易预计情况
的议案》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决议情况 表决
情况
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
第一届审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
2017.03.16 全体3名委员 报表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
全票
通过
其独立性的议案》
第一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
2017.03.16 全体3名委员 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全票
通过

(三) 监事会召开情况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会议情
通过决议情况 表决
情况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
2017.03.21 全体3名监
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6 项议
全票
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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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收优惠及主要税种税率变动

2016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1079),有效期三年。

2017 年 3 月 21 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 《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湾国税税通〔2017〕2501 号),审核通过发行人企业所 得税减免事项的备案申请,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因此,发行人 2016 年度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 15%。

(二)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以及惠州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澳头税务分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家税务局西区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浙江 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 2016 年 7 月~12 月期间,能够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 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发行人在 2016 年 7~12 月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3-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picture [11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政策依据
1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奖
励国家、省两化融合管
5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
局关于下达2016年惠州市技术改造专
项资金(奖励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
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系贯标试点企业)项目计划的通知》
(惠
项目 市经信〔2016〕48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
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23.0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
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15〕54号)
3 专利资助奖励 0.2 《关于印发<大亚湾区专利资助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惠湾〔2011〕42号)
合计 28.23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以下无正文】

3-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picture [115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为《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 picture [16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 End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 picture [127 x 1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
刘 佳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