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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hong Mining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May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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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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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5 月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8,940,000 股已于2021 年5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3381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89,06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1,508,000,000.00 元,股本由人民币1,289,0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1,508,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8,906 万股变更为150,8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现拟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 条款 |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为维护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50800701444800H。 |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50800701444800H。 |
| 第三条 |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21 年4 月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940,000股,于2021 年5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906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800万元。 |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 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 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 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
| 第十六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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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认购股 份(万 股) 股权 比例 (%) 出资形 式 出资 时间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84,304 99.18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梁宝东 696 0.82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合计 85,000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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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
认购股 份(万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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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比 例(%) |
出资 形式 |
出资时 间 |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
认购股 份(万 股) |
股权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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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形 式 |
出资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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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
84,304 | 99.18 | 净资 产折 股 |
2009-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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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
84,304 | 99.18 | 净资产 折股 |
2009-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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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宝东 | 696 | 0.82 | 净资 产折 股 |
2009-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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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宝东 | 696 | 0.82 | 净资产 折股 |
2009-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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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85,000 | 100 | — | — | ||||||||
| 第十九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0,8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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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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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
| 条 |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及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第1-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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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
| 条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对外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四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 |
|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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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深 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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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二 日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第九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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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解除其职务。 | ||
|---|---|---|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独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 一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6 个月内 仍然有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6 个月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义务。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零 六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
| 第一百零 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 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 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同第四十条。 |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 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 |
| 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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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十条 |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方式。 |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 十三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 十八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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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 十一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
| 第一百七 十二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