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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hong Mining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May 30, 2021

53955_rns_2021-05-30_fa0a029e-84e3-4e8c-85b9-8f25d9b9ca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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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5 月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8,940,000 股已于2021 年5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1]3381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89,06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1,508,000,000.00 元,股本由人民币1,289,0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1,508,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8,906 万股变更为150,8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注 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现拟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为维护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50800701444800H。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50800701444800H。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1 年4 月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940,000股,于2021 年5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906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8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
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
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
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
第十八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认购股
份(万
股)
股权
比例
(%)
出资形

出资
时间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84,304
99.18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梁宝东
696
0.82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合计
85,000
100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认购股
份(万
股)
股权比
例(%)
出资
形式
出资时
发起人
名称(姓
名)
认购股
份(万
股)
股权
比例
(%)
出资形
出资
时间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84,304 99.18 净资
产折
2009-5
-24
众兴集
团有限
公司
84,304 99.18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梁宝东 696 0.82 净资
产折
2009-5
-24
梁宝东 696 0.82 净资产
折股
2009-
5-24
合计 85,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0,8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及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第1-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外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
知指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深
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
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
日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五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
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1/3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独立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
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6 个月内
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6 个月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义务。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
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一百零
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
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 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同第四十条。
第一百一
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
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
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
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方式。
第一百四
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
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
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
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第一百七
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
人收取。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