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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u Irriga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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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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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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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 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 建立完备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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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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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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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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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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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 司职能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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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
(六)企业文化建设;
-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2、股东大会;3、互动易;4、业绩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 电话咨询;7、邮寄资料;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9、路演;10、 现场参观;11、公司网站;12、问卷调查;13、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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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 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 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 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具 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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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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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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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 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 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并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 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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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统计 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九)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 关领导;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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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 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 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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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 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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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 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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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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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网站、内部刊 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的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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