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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u Irrigation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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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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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2)第0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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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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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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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ZHENG TIAN HE LAW FIRM
甘肃 ·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 1 号兰州房地产大厦 15 层 邮编( ZIP ) 730030 ADD : 15/F,Lanzhou,Real Estate Building. No,1 Tongwei road Lanzhou Gansu Province 电话 (TEL)86-931-4607222 传真( FAX ) 86-931-8456612 电子邮件 (E-MAIL) : [email protected]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2)第054 号
致: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禹 节水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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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4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了《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 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12 年5 月10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本所 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10 日上午9:30 在 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 号大禹节水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栋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55,894,229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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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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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55.9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2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禹节水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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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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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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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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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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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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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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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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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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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审批公司2012年度贷款信用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信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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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 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155,894,22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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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55.9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王光敏、马仙灵为大会计票人,王云为大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3)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5)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6)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9)《关于审批公司2012年度贷款信用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信用额度 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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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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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赵荣春: 赵荣春: 高玉洁: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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