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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Sep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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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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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 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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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 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 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 例现金分红;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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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应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 量。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 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 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接受股 东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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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三节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专项研 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 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 资金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节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 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政策颁布新的 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撰写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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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 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 加以提示。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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