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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ug 1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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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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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榕泰章程的修改议案
公司章程拟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70 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拟修改为:“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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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二、《公司章程》第117 条:董事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职务。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拟修改为:“董事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务。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三、《公司章程》第126 条“(五)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拟修改为:“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公司章程》第142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拟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二OO 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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