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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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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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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
对外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公司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信息披露包括正式信息披露和非正式信息披露。 第三条 正式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称为正式信息。它是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证管部门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其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其他披露的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四条 非正式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称为非正式信息。它是指公司披露 的除上述第三条所指定内容以外的其他信息,包括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司推介 会、答记者问或者通过电话、公司网站回答投资者询问等形式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正式信息由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能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的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授权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该项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负责正式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正式信息在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有义务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知情者对该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正式信息的披露应当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在 其他传媒上披露该等信息时,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第十条 由公司的对外发言人负责非正式信息的披露工作。公司的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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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人是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代表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指派的公司其他人员。
未经公司授权或指派,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对外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非正式信息披露不得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正式信息。
第十二条 对非正式信息的披露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和维护公司形象 的态度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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