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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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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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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工 作 细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构,保证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章程》(即本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使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和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否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遵守《章程》规定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专项报告;

  • (四)经监事会决定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 (五)对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建筑装修工程招投标等重大投资、经营活 动行使监督权;

  • (六)监事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监事会有权通过职工选举的监事收集、反映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意 见,有权向董事会表达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意见与建议;

  • (八)《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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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股东代表;

(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由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选 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 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办事公道;

  •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 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制度或批准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经 营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作为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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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列席或出具书面证明委托其他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公 司基建装修招投标等有关会议,组织、参加其他应由监事会参与的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其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声明与承诺》,遵守《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监事两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又不具合理原因的, 监事会应建议有权机构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期内监事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 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 时监事会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举行会议。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七天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通知 所有监事。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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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委托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并在 会后补签决议。

第二十二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认真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其保管期限为10 年。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经营业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 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按公司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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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或 损害公司及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或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 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必要时,公司应配备具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 完成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财务、法律工作或紧急性事项,具体人选与任务由监事 会与总经理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费用按照 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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