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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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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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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编号:临2017-【001】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债券代码:12221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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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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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 2017 年 1 月 24 日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发行的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 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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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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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榕泰债(12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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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规模:人民币 7.5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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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余额:人民币 74,99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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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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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30 日进行了债 券回售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 数据,“12 榕泰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 500 张,回售金额 5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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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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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榕泰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
的公告》,“12 榕泰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 5.90% 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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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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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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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24 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
11、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每手“12 榕泰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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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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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付息日:2017 年 1 月 24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榕泰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人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 榕泰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7.20 元(税 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榕泰 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9.0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 由发行人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期 2017 年 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持有“12 榕泰债”的 QFII 协助发行人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 榕泰债”的 QFII 在本次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12 榕泰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并传真至发行人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发行人联系人处。
(2)请上述 QFII 在本次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项划至发行 人银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揭阳市分行;收款账户名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收款账号:670457752762),用途填写“12 榕泰债税款”,由发行人向税 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 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本次付息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
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 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 发行人联系人处。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东区经济试验区西侧 联系人:徐罗旭 联系电话:0633-3568053 传真:0663-3568052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发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7 日
附表:“12 榕泰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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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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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 传真: |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