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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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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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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1)0081 号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莫丽斯律师、张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2020 年董事 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终止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股权 暨解决部分资金占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等内容。

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持有公司 19.56%股份的股 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5 月 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 点 00 分在广东省揭 东经济试验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宝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实施的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 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17,857,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9442%。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3,889,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756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86,700 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3

  • 1、《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5、《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7、《关于终止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股权暨解决部分资金占用的议案》;

  • 8、《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相关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0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5,055 股,反对 1,412,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5,055 股,反对 1,412,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4

  •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5,055 股,反对 1,412,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3,655 股,反对 1,413,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3,100 股;反对 1,413,6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5,055 股,反对 1,412,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539,055 股,反对 1,20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

7、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股权暨解决部分资金占用的议 案》(关联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 宝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3,867,081 股,反对 22,9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3,800 股;反对 22,9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35,055 股,反对 1,412,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莫丽斯

张 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