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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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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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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伟明、张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13 年5 月18 日上午9 时在广东省揭东县经济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8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表相关 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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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于 2013 年4 月20 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决议,该次董事会决定于2013 年 5 月18 日上午9 时在广东省揭东县经济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8 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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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4 月23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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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 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18 日上午9 时在广东省揭东县经济试验区 公司接待中心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17,616,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7%。
-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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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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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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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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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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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3 年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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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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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独立董事2012 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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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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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议题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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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及计票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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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均获有效通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题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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