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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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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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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伟明、李洪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的《公司章程》 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表相关 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十六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2012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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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 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公 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15,739,3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是:

  • 1、审议《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4、审议《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审议《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

  •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 7、审议《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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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

  •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议题逐项进行表决;

  • 2、计票及监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 3、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均获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题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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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琪

经办律师︰叶伟明

李洪源

201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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