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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TECHNOLOGY (GUANGDO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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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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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伟明律师、康宇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的《公司 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 表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 2011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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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公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2011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外部网上刊登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 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 验区公司接待中心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人,代表股份 216,839,8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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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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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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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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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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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2010 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和 2011 年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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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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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审议议题逐项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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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票及监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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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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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均获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题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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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伟明 康宇慈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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